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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需要。监察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要紧组成部分,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需要,严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工作。所谓“干预”,是指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借助职权、地位、社会干扰,或者采取拉关系、走后门等方法来干扰、影响监察活动。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要负责对所在政府的其他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政府任命的别的人员与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监察,不可防止地会遇见很多困难和矛盾,这就特别需要强调依法行使职权,关有相应的法律、手段保障,使之不受任何干扰。因此,《行政监察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这是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能的要紧保证。同时,如此规定,也是需要监察机关和监察职员应当执法如山,不惧势力,不徇私情,敢于抵制不正之风,排除各种干扰,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监察。强调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并不意味监察机关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和监督。在实质工作中,监察机关应该注意把本级人民政府与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监督与正常的批评、建议,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同无理干扰、非法干预不同开来,自觉在同意各方面的监督,从而保证监察职权的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