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产抵押管理方法》第21条规定,以已出租的房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出租状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状况告知承租人,原出租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抵押当事人向房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书面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用权证》、《房子所有权证》或《房产权证》,共有些房子还须提交《房子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赞同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产价值的材料;
7、登记机关觉得必要的其他文件。
假如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的房产,应事先书面公告抵押人和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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