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其实是劳动者在何种状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依据《劳动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状况:
(l)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没过错的状况下,劳动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以使企业可以重新安排或者另招新工,防止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
(2)劳动者可以随时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拥有以下法定条件之1、①在试用期内的;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的;②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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