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1.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和《辽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准有关依据》整理,仅供参考,并且,用时请先确定赔偿事由;2.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与标准因损害程度而不同,因此需要先确定损害程度:●未构成伤残构成伤残死亡
受害人未构成伤残
赔偿项目
计算标准
说明
医疗费
一般依医疗票据
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确定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辽宁行业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辽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准有关依据》每月的法定工作天数为20.92天。
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护理费
医疗机构护工按实质支出(收据)为准,非医护职员的护理费参照《辽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准有关依据》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护理费依据护理职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职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职员没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职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别机构有明确建议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职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可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参考其年龄、健康情况等原因确定适当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低于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依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状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
一般以入院、转院、复诊、出院实质发生并有正式发票为准
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实质发生的成本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诊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依实质发生并有正式票据为准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缘由不可以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职员实质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
辽宁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个人天天15.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必要的营养费
遵医嘱
营养费依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
构成伤残的可以倡导,一般5万以内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能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法承诺给予资金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的减轻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各项财产损失的实质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受害人构成伤残
赔偿项目
计算标准
说明
医疗费
一般依医疗票据
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确定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辽宁行业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辽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准有关依据》每月的法定工作天数为20.92天。
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护理费
医疗机构护工按实质支出(收据)为准,非医护职员的护理费参照《辽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准有关依据》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护理费依据护理职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职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职员没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职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别机构有明确建议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职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可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参考其年龄、健康情况等原因确定适当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低于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依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状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
一般以入院、转院、复诊、出院实质发生并有正式发票为准
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实质发生的成本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诊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依实质发生并有正式票据为准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缘由不可以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职员实质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
辽宁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个人天天15.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必要的营养费
遵医嘱
营养费依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
残疾赔偿金
2008年度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300元;2008年度辽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773.43元。
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质收入没降低,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导致职业妨害严重干扰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伤残系数:10级-10%,9级-20%,其后依此类推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相应的合理成本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
被扶养生活活费
2008年度辽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429.7元;2008年度吉林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368.16元。
被扶养生活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质发生的必要的成本
实质支出原则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成本与因丧失劳动能力致使的收入损失,包含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生活活费,与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质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超越确按期限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
超越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有关成本五至十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
构成伤残的可以倡导,一般5万以内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能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法承诺给予资金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的减轻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各项财产损失的实质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受害人死亡
赔偿项目
计算标准
说明
医疗费
一般依医疗票据
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确定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辽宁行业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辽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准有关依据》每月的法定工作天数为20.92天。
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护理费
医疗机构护工按实质支出(收据)为准,非医护职员的护理费参照《辽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准有关依据》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护理费依据护理职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职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职员没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职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别机构有明确建议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职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可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参考其年龄、健康情况等原因确定适当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低于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依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状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
一般以入院、转院、复诊、出院实质发生并有正式发票为准
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实质发生的成本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诊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依实质发生并有正式票据为准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缘由不可以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职员实质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
辽宁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个人天天15.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必要的营养费
遵医嘱
营养费依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
丧葬费
辽宁丧葬费标准为11601元。
丧葬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生活活费
2008年度辽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429.7元;2008年度吉林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368.16元。
被扶养生活活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生活活费可以根据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
2008年度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300元;2008年度辽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773.43元。
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根据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成本
2008年辽宁丧葬费标准为11601元。处置丧事合理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标准参照其他标准。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依据抢救治疗状况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成本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生活活费、死亡补偿费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成本。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5万以内,也可以个案倡导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予以确定。
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的减轻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各项财产损失的实质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孙*勇律师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
2008年于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