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觉得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不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少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没办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可以合理排除的;
(4)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备其他可能性,不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
(5)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寻衅滋事案退回补充侦查的不在少数,但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较少。而且不乏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青检刑不诉〔2023〕54号|经本院审察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觉得青铜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和同事张某某、陈某甲等人在青铜峡市**餐厅二楼K08包间内喝酒,期间陈某甲用拳头殴打杨某某头部,张某某用拳脚殴打杨某某。杨某某两颗牙齿受损,是轻伤二级,但本案缺少证据证明被害人杨某某伤情系张某某推行的殴打行为致使,现有采集到案的证据相互矛盾,不可以排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提出的合理辩解,没办法得出唯一性结论,未形成认定寻衅滋事犯罪的完整证据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镇检刑不诉〔2023〕27号|本院经审察觉得,本案的起因、过程、犯罪目的只有被害人陈述,没其他证据印证,且被害人牛某乙伤情形成是什么原因与其陈述、书证住院病历的记载及被不起诉人牛某甲的供述均相互矛盾,认定牛某甲持匕首随便殴打被害人牛某乙,致牛某乙轻微伤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退回补充侦查,该案犯罪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甲不起诉。
潭岳检刑不诉〔2022〕26号|经本院审察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觉得湘潭公安局岳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觉得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第三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