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拆迁安置房需要根据以下步骤进行:
实行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实行申请,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包含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拆迁安置协议等。
法院审察申请,决定是不是受理实行申请。
假如法院决定受理实行申请,会向被实行人发出实行公告书,需要被实行人限时自觉履行。
假如被实行人在经公告后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实行手段,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实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实行人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实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实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强制实行手段后,假如被实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手段。对于拆迁安置房,假如被实行人是原拆迁房子的所有权人,那样法院可以实行该房子。但假如被实行人仅享有居住权,并不享有所有权,那样法院不可以实行该房子。另一种建议觉得,拆迁安置房子是安置人口共享,法院可以实行安置人口所享有些份额。
最后,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假如被实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赞同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交易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回收。
应该注意的是,在实行过程中要保护被实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强制实行手段合法公正。同时,假如被实行人有可供实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提供并帮助法院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