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出要约回收前需要履行的程序
发出要约回收前需要履行的程序主如果针对回收方而言的。
要约回收策略获得回收方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由于对于回收方来讲,进行回收另一个上市公司是一项要紧的财务活动,对企业的进步有重大影响,所以应当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假如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的话,还需要获得股东会的通过。
回收方将回收意图公告其主要债权人。
这是由于,回收行动特别是要约回收需要巨额资金,这将很大的影响回收方的偿还能力。所以,在进行要约回收以前,回收方应当将它回收意图公告债权人。假如债权人有异议,则回收方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状况下公布回收意图
公布回收意图与大股东的权益披露密切有关,由于某一股东持股达到肯定的法定比率,总是是公司回收的先兆。因此,各国回收法律大都规定,股东在持股达到法定的比率时,有报告和披露持股意图的义务。
依据国内《证券法》第79条规定,回收方假如在发出回收要约之前,通过证券交易平台的证券买卖,持有目的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券交易平台作出书面报告,公告该上市公司并予以通知,在通知期内停止对前述股票的交易;而且,回收方持有目的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平台的证券买卖,其所持有些改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率每增加或者降低5%,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再进行报告和通知。在报告期限内何做出报告、通知后两日内,不能再行交易该上市企业的股票。
法律之所以规定大股东有披露持股比率及意图的义务,主如果为了使投资公众在充分学会同等信息的基础上准时作出投资判断,而不至于让大股东借助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资金优势而形成实事上的消息垄断和对股价的操纵。这是证券市场上公开、公平原则的需要和体现。
2.回收过程中需要履行的程序
要约回收是围绕回收要约展开的,回收要约是整个回收行为的中心,回收要约的发出标志着法律意义上回收程序的开始。一项关于回收的意思表示是不是构成回收要约,对回收者、目的公司及其股东、甚至股票市场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法律对于回收要约的形式、内容、撤回、撤销、变更、通知等事宜都有相当详细的规定。
回收要约的形式
依据国内《证券法》第82条与证监会2002年9月12日颁布《上市公司回收管理方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要约回收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情:回收人的名字、住所;回收人关于回收的决定;被回收的上市公司名字;回收目的;回收股份的详细名字和预定回收的股份数额;回收的期限、回收的价格;回收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报送要约回收报告书时所持有被回收公司股份数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率;回收完成后的后续计划;中国证监会需要载明的其他事情。